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一步规范高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管理的意见

周士亚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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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勤〔2013〕9号

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中“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入管理

  1.学校食堂是否需要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应经学校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学校整体食堂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引入。

  学校招标组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答辩评审,审查其资质信誉、资金保障、人员素质、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及在其他学校经营业绩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审,招标结果按规定公示。

  必要时,学校在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食堂工作中可向北京高校后勤研究会伙食专业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业务咨询。

  3.招标时应注重审查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要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认定机构的认证证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查看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工商税务年检记录。对有过承办学校食堂经历的企业,要向有关部门了解该食堂当年工作检查情况和成绩,在所服务的学校是否具有良好口碑信誉。

  (3)企业是否熟悉高校特点和规律,注重社会效益,积极履行服务育人职责;是否具备丰富餐饮管理经验,诚信度高,安全意识强,管理团队稳定等。

  (4)承办民族餐饮的企业是否熟知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

  4.学校要依法与引进餐饮企业签订合同。内容包括: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承办管理学生食堂的范围、卫生、安全、质量、价格、品种及服务标准;

  (3)食堂经营管理的考核办法和措施;所承办食堂不得转包他人的规定;

  (4)违约责任;

  (5)企业退出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等。

  (6)学校管理方和社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合作期限,初次合作期限不宜过长,单期合同最长不宜超过5年。

  5.提倡中标企业在营业前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二、日常监管和服务

  6.高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本校食堂后,对食堂仍负有主要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引入后,食堂经营管理权在企业,监管权在学校,由合同规定的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日常监管工作。

  7.高校对引入企业进行监督应设立监管部门,配备数量足够的懂业务、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依据本校制定的监管办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责,做到监管到位。

  8.高校应当根据合同为引入企业提供必要的营业场所、基础设施和大型设备,保证水、电、气、暖设备的有效使用。引入企业经营“基本伙”的,其经营准则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高校食堂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与高校自办“基本伙”一致,享受国家、市和学校补贴及其他待遇;同时要做到低价菜数量足够,保证免费汤供应,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

  学校应引导企业参照和执行《北京高校标准化食堂标准》和《北京高校学生食堂成本核算指导标准》等有关文件。

  9.高校应该监督引入企业食堂原材料采购工作。其米、面、油、肉、蛋等主要原材料积极参加市教委“农校对接”直供基地和北京高校食堂联合采购。所有原材料来自正规渠道,坚持索证制度,严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产品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的产品进入食堂。

  学校有食堂原材料采购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引入企业原材料的采购供应;全部食堂由引入企业承办的,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监督其食堂原材料采购符合上述要求。

  10.学校监管部门应监督引入企业遵守《劳动合同法》、依法用工并承担法律责任。监督引入企业对员工定期体检,新进员工经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服务意识。学校餐饮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引入企业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将引入企业员工信息在学校餐饮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备案。

  11.学校对引入企业承办食堂应建立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学校合同管理,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监管机制,重视发挥学生“伙委会”等组织对食堂的民主监督管理作用,使各方了解引入企业承办食堂的管理和运行情况。

  12.学校对本校引入企业考核时,应将市、区(县)和学校对企业承办食堂的日常检查评比结果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之一。

  三、退出管理

  13.合同双方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提前告知对方,以便有序稳妥做好过渡期工作,确保师生餐饮供应。

  14.学校可与引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合同: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或消防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进行查处,或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因饭菜质量价格、食品卫生、服务态度及民族政策执行等自身原因引起高校学生罢餐、游行等群体事件的;发生转包、分包行为,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或擅自更换履约人的;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经营状况较差,不能正常经营或有效履约的;因其雇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高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在相关管理部门和高校的安全、卫生、服务等检查或学校组织的满意度测评中成绩较差且问题严重的以及其他应终止合同的情况等。

  15.学校食堂局部引入风味档口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16.高校进行校际联营引入其他高校餐饮部门从事餐饮经营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30日